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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提问二
擅用《原神》角色声音,一审判赔75万
来源: 发表日期:2026-09-24 浏览量:17
这起案件是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判决明确了利用AI技术批量复刻并商业化使用游戏角色声音的法律边界。核心结论是:游戏角色声音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权利归属于游戏厂商,而非仅为配音演员个人。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被告运营一款AI变声软件,未经授权提取了《原神》63款角色的声音,制作成付费声音资源包对外销售(单价19至59元),并使用角色形象、剧情动画进行推广。
被告的核心抗辩有两点:一是变声效果是AI大模型训练的结果,用户使用后效果因人而异;二是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米哈游无权主张。
法院判决理由:法院从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层面认定被告行为违法:
著作权侵权层面: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游戏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和整体连续游戏画面(视听作品)进行推广,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层面:这是本案的核心认定。法院认为,《原神》经过长期运营,游戏角色声音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属于米哈游“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被告批量复刻角色声音用于变声服务,并通过改编角色头像、提供原声试听等方式实施整体仿冒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游戏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变声服务与米哈游存在授权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声音权利归属”的抗辩,法院指出:游戏角色的音色特征与角色的预设属性、技能设定深度绑定,用户听到特定声音就能联想到该角色及来源游戏,这种对应关系已使角色声音具备了商业识别功能,因此相关竞争利益归属于游戏运营方。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被告曾提起上诉,后撤回,判决已生效。
案件意义
该案与最高法2026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形成呼应,后者明确“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本案则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为游戏角色声音的商业标识属性和厂商权益归属确立了裁判规则,对AI声音复刻的商业化边界划定了“不混淆”的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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