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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被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呢?

来源: 发表日期:2023-04-28 浏览量:419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其立法其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那么,如果申请人是正常使用并商标申请数量较多时,如何防止被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呢?

第一,从防御方面,在做全类别商标保护的时,最好是已经有使用或已经核准注册的类别基础上补充全类申请注册,并有品牌知名度,此前被他人摹仿抢注或侵权材料。

第二,从预期业务方面,应着重体现商标的产品图片,推广宣传记录,包装设计方案,产品物料准备等,可证明商标以在使用。

第三,如以上两点均无证明材料,应放弃一些非重点类别,保护核心类即可,毕竟申请商标注册要以使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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