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

代理第16255951号“图形”撤三申请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2-06-17 浏览量:636

案件简述

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公司于2021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第16255951号第23类“图形”商标在“丝线和纱”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这种情况商标能申请撤销吗?

捷报频传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高某委托,提出撤销申请一案,获得胜诉。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

根据申请人的市场调查表明,被申请人核准注册第16255951号第23类“图形”商标,部分类别没有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我局决定:第16255951号第23类“图形”商标,在“1.绒线;2.毛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62559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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