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可能首先会遇上该商标被驳回或该商标在公告期内被异议的情况,但此时的商标审查结论及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并不是一个申请注册商标的最终定论,目前企业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需启动复审程序这一救济渠道。 从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来看,商标复审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的后续程序,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此程序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故此,我公司建议作为商标权益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应充分认识到此程序的重要性,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商标法》所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大环沙”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我司代理的申请人于2000年5月9日在第5类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大环沙”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表明了药品的化学结构特点,属禁用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通知。 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积极委托我公司代理复审。我司以“大环沙”是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强烈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并未表示药品的结构特点为由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依法做出“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大环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裁定。
评述:“大环沙”本身并无明确含义,也不是该领域的通用词汇,更未表明本商品的化学结构特点,故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欠妥,申请人利用复审渠道维权,最终于2004年6月获得了商标注册权。
案例二:“耳通”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山西省临汾中药厂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我公司代理的申请人于2002年3月14日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耳通”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功能特点,因此做出了“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通知。 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积极委托我所代理复审。 我司以“耳通”商标仅仅是两个不相关文字的任意组合,本身并无确切含义,没有反映药品的功能、特性及该商标已具备显著特征、具有强烈的识别性和显著性为由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依法做出“申请人申请注册的‘耳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裁定。
评述:“耳通”本身并无明确含义,并非为其指定商品功能特点的文字,并且已经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欠妥,申请人利用复审渠道积极维权,最终获得该商标注册。
案例三:“丹芭碧”商标异议复审案 申请人:广州丹芭碧化妆品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申请人:义乌市广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丹芭碧DANBABI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我公司代理的本案申请人—广州丹芭碧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丹芭碧”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但该商标得以注册却历经周折: 1、1997年6月,申请人申请注册“丹芭碧DANBABI”商标,并在第633期《商标公告》进行初审公告。 2、申请人初次对义乌市广通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提出异议,1999年11月商标局作出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3、2000年4月,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丹芭碧”商标的注册申请。 4、2000年7月,引证商标又一次在第734期《商标公告》中进行初审公告,申请人再一次对其提出异议。 5、2001年6月,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同月,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6、2002年8月,商标局以恶意抢注为由作出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7、2003年12月,商评委作出申请人“丹芭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决定。
评述:此案中义乌市广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同行中已有较高声誉的“丹芭碧”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恶意,为《商标法》所禁止,最终申请人利用《商标法》赋予的异议权及复审权获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总述:此二案例中的申请人凭借自身的执着,从始至终从未放弃依据《商标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积极地行使复审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