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南极人NANJIREN”商标异议答辩案 异议人:上海极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答辩人:潮阳市辉隆针织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异议人即上海极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南极人”商标是由其自身首创并注册在先、使用在先,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为由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南极人NANJIREN”商标提出异议。 而我公司经过认真调查认为:首先“南极人”商标并非异议人首创的专用词;其次,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南极人NANJIREN”商标用于国际商品分类第3类商品上,而异议人所注册的“南极人”商标用于国际商品分类第25类商品上,没有构成《商标法》中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且极为重要的一点即异议人所用“南极人”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因此“南极人”商标并不能受到不相关产品的跨类别保护。我司以此为由,代表答辩人进行了异议答辩,商标局经审查依法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答辩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评述:由本案引发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视其不同的情况受到法律的禁止。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未就该驰名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则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其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则其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去。 因此本司建议知名企业,如贵公司使用的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出于对您自身商标权益的维护,应及早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案例二:“奉源步云”商标异议答辩案 异议人:奉化市步云集团有限公司 答辩人:广东蒂芙尼服饰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异议人认为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自己于1992年已被核准注册的“步云”商标构成近似提出异议,理由为:一,“步云”商标为其所独创,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奉源步云”商标与其极为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二,答辩人为异议人的代理经销商,以此推定答辩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注册的恶意。 而我公司代理的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奉源步云”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含义根本不同,外形也有很大差异,并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另外,异议人提出的“代理经销商”的观点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恶意注册的观点不足以采信。我司对此进行了异议答辩,商标局经审查依法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奉源步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评述:由此可见,异议答辩程序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异议人纵有诸多的异议理由,但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最终还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是商标局裁定案件的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