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清晰起来,其价值比重也日益加大。因此,不法奸商将目标对准了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不甘心应得利益被他人掠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也逐渐成为法律界和商业界的谈论焦点。 案件一:"快乐维天"商标异议申请案
案件简述: 被异议人曾为异议人办理第一批“快乐维天”产品的进口业务,因此被异议人完全知晓异议人“快乐维天”商标的创意。其未经异议人同意,将“快乐维天”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明显的违反了商标法之规定。我司以此为由,代表异议人对其申请的“快乐维天”商标提出了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依法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申请的‘快乐维天’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评述:本案中被异议人曾为异议人办理过进口业务,因此被异议人完全知晓异议人商标的注册(创意)情况。因此,被异议人恶意抢注的意图十分明显。我方事实和理由充分,因此异议成立。
案件简述: 被异议人看准了异议人的图形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康润+KANGREN+图形”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商标同出一辙,均为一个抽象的凤凰图案。因异议人商标已被国内外消费者所熟知。基于此特殊性,被异议人不可能不知道异议人的“凤凰”商标,被异议人仍然申请注册与异议人相似商标的行为纯属恶意抄袭,此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我司以此为由,代表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依法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康润+KANGREN+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评述:本案中异议人的政治地位特殊,经济地位更是举足轻重。其注册商标的独创性和所具有的极高的知名度,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产品是异议人的系列产品,或误认为两企业之间有某种联系,这种恶意抄袭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商标法》之规定。我方据此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充分,异议得以成立。使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