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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3、《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