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稼妮子Cropgir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1-04 浏览量:1330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申请第43350822号“庄稼妮子Cropgirl及图”商标”后被驳回。我公司代理申请进行复审。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复审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获得胜诉。

商标局部分驳回理由 

驳回在第30类:“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糕点,元宵,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760851号“庄稼妮子”商标近似。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1、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本案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现引证商标权利无效,不再与本案申请商标构成任何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较大,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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