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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可达产品外观侵权案
    第 

           原告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96325225.9、ZL96325218.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生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设计新颖、品质优良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被告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称其是从中山古镇某配件厂购买配件回厂组装台灯不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万元。 
            此后,原告明可达公司又对广州市番禺某灯饰厂侵犯其专利号为ZL01333170.1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原、被告庭外和解结案,原告获赔人民币5万元。 
            点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对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来说,外观包装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企业要“俘获”消费者,占领市场优势,就要使产品的开发设计跟上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求,同时还必须把自主开发的设计成果用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新产品、新设计、新工艺等在开发出来后至投放市场前这段时间的保密工作尤为重要,以防自己的成果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或影响到自己专利的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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