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堡钢具有限公司和专利权人麦永刚就其发明的 “一种带暗置锁栓机构的柜” 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2年4月30日签定了独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原告发现被告某家具厂在2002年5月某大学学生公寓组合家具招标时,用与该专利方案要求完全相同的产品投标,并且以低于原告的价格中标,使原告因专利被侵权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原告将生产、销售单位和招标单位共同告到了人民法院。被告在确认侵权的情况下,经过调解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达成和解除协议,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点评:事实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和解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选择和解可以减轻双方的诉累,使双方互利。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应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